在临沂市罗庄区的一个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他们应在收到预付款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发货,结果他们在收到预付款后的第 15 个工作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未能按时发货,我方认为其违约,他们却不承认,就产生了合同纠纷,这该如何认定?
商品买卖
2025-03-01 14: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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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纺织厂应在收到预付款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发货,这里的 “工作日” 通常是指排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工作时间。所以,若第 15 天恰逢法定节假日,正常情况下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发货,若纺织厂未发货,则构成违约。 需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遇到法定节假日交货时间如何处理的特别约定。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即使遇到法定节假日,15 个工作日的计算也不中断,那么纺织厂在第 15 个工作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未发货就不构成违约;若合同没有此类特别约定,按照通常理解和交易习惯,应将法定节假日排除在工作日之外,纺织厂未发货就属于违约。 要考虑纺织厂未发货是否存在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果纺织厂能够证明因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发货,且已及时通知了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如果只是因为法定节假日休息而未发货,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应认定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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