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小便事件因其未成年便可以逃脱罪责吗?
人格权纠纷
2025-03-14 09: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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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针对本事件,可以分开来看, 刑事责任:根据中国法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在海底捞火锅店内向火锅内小便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唐某和吴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火锅店向锅底小便的行为给海底捞造成的民事损失等赔付,由其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