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强制措施适用法律条款
交通事故
2024-12-09 1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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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措施: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中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扣留车辆;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拖移机动车;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收缴物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对酒驾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以及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