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股东需要承担个人责任吗?
企业股权
2025-02-15 1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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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公司欠债时股东是否需要承担个人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一、股东原则上不承担个人责任 1,有限责任原则 根据《公司法》第3条,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足额实缴出资且未滥用权利,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债。 二、例外情形下股东需担责, 1,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认缴未实缴:即使出资期限未届满,若公司无法偿债,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54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例如案例1中,重庆某新能源汽车公司股东因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加速到期规则:新《公司法》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证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案例2、3中,甲公司(一人公司)股东王某因财务混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滥用公司独立地位 股东通过转移资产、抽逃出资、财务混同等手段损害债权人利益,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例如案例16提到的财务混同、恶意逃债等情形。 4,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 股东需在抽逃或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例4、6指出,若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债权人可主张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三、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扩展 1,破产清算中的责任 公司破产后,股东若未实缴出资,需补缴出资且不受原期限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5条)。案例8中,广州博义公司股东被管理人要求补缴100万元出资。 股东怠于清算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2,股权转让后的责任 原股东转让未实缴股权的,若受让人未补缴,原股东需承担补充责任(《公司法》第88条)。 四、债权人维权路径 1,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若公司无财产执行,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0条)。 2,诉讼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案例1、案例26) 1 26。 总结 无需担责:股东已实缴出资且无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行为; 需担责:未实缴出资(含加速到期)、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抽逃/虚假出资、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建议股东规范出资并保留凭证,债权人应重点收集股东出资瑕疵或财产混同的证据。 具体请咨询本站临沂律师,获得最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