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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离职=年终奖“泡汤”?法院这样判

    在劳动关系中,中途离职员工能否获得年终奖常引发纠纷。通过以下三个典型案例,我们能深入理解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判定思路。
    一、案例详情
    成先生案:2020年11月,因公司无故降薪,成先生离职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6万元年终奖 。公司以其未满一个工作年度且未经考核为由拒绝。法院审理发现,公司未公示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最终按成先生实际工作时间,判决其获5.5万元年终奖。
    房女士案:2017年10月,保险公司撤销战略部致房女士岗位取消,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果,12月29日公司解除合同。房女士起诉索要年终奖,公司依据《员工手册》拒付。一审法院支持公司,二审法院则认为房女士工作满一年,公司无法证明其业绩不合规,判令公司支付138,600元年终奖。
    杨某案:2022年12月15日,公司与杨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约定一次性结清相关费用。2023年5月,杨某申请仲裁要求1.8万元年终奖。公司以《薪酬管理制度》中“发放前已离职者无年终奖领取资格”为由抗辩。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不符合发放条件,且离职非公司违法解除所致,因此驳回其诉求。
    二、法律剖析
    年终奖性质:从法律层面,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明确了数额,只要劳动者付出劳动,离职时就应按规定获得相应年终奖。这是对劳动者付出的合理回报,体现了劳动与报酬的对等关系。
    同工同酬原则:当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未明确规定时,应遵循同工同酬原则,按离职员工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比例发放年终奖。这确保了员工在同等劳动付出下,不会因离职时间不同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综合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若劳动合同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且劳动者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业绩及表现不符合标准,即便规章制度规定离职者无年终奖,法院仍应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这综合考虑了劳动合同解除原因、劳动者工作成果等多方面因素,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条象提醒:中途离职员工的年终奖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况,综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判断,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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