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规划许可,业主能否“一票否决”
2025-02-10 08: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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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推进,老旧小区的适老化改造成为民生热点,其中加装电梯更是解决居民出行难题的关键举措。然而,在申请规划许可过程中,业主能否“一票否决”这一争议不断凸显,对城市更新和社区和谐产生着深远影响。 案例回溯 重庆涪陵:行政机关程序之失 在重庆市涪陵区某小区A、B栋的电梯增设规划许可申请中,起初电梯位置因靠近A栋4 - 1业主刘某一侧而引发争议,随后调整至楼栋凹形居中位置。即便如此,刘某在公示期间仍以采光遮挡、房屋价值受损、噪音干扰以及消防隐患等理由提出异议。涪陵区规资局径直作出《复函》,要求申请人与刘某协商一致后再申请办理规划手续。这一做法实际上从事实上终止了行政许可程序,引发周某春等36人不满并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面对业主意见分歧时,负有实质调查的义务,而涪陵区规资局未履行该义务,其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撤销《复函》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广州荔湾:少数服从多数的司法认定 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某栋住宅楼在商议加装电梯时,1楼业主小A持反对意见,但支持加装的业主已超过三分之二。在报批取得许可证后施工过程中,小A进行阻挠。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加装电梯项目符合法定条件,且已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低层住户的影响,依法判决小A停止阻挠行为。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多数业主的意愿具有优先性,少数业主不能随意阻碍符合规定的加装电梯工程。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视角:多数决原则的彰显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类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改建、重建的事项提供了明确的表决规则,即“双2/3以上参与表决”+“双3/4表决同意”。这一规则摒弃了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严苛要求,深刻体现了多数决原则。在涉及众多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上,通过多数决能够更高效地推动小区公共事务的进展,避免因个别业主的反对而陷入僵局,尊重了大多数业主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意愿。 行政许可法视角:行政机关的权责界定 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许可法定原则和便民高效原则,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规划许可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同时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面对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要求双方协商一致来规避自身审查责任,而应主动进行审查判断,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以保障行政许可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 相邻权视角:权益平衡的关键考量 从相邻权角度出发,《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等条款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过程中,如果确实存在对异议人专有部分使用权或相邻权的侵害,如严重影响采光、通风、产生重大噪音等情况,行政机关有必要进行实质调查,必要时借助勘验、鉴定等手段,在保障多数业主加装电梯需求的同时,充分兼顾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 九条象提醒: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申请规划许可过程中,业主原则上不能“一票否决”。这需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审查,充分平衡各方利益,也需要业主之间相互理解、沟通协商,共同推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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