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小便事件因其未成年便可以逃脱罪责吗?
2025年2月24日,上海黄浦区某海底捞餐厅发生一起恶性卫生事件,两名17岁未成年消费者在包间内向火锅锅底撒尿,这一行为不仅突破社会道德底线,还暴露出餐饮行业监管、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及企业危机应对机制等深层次问题。 事件经过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通报,涉事行为发生于2025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地点为海底捞某加盟店独立包间。涉事者唐某、吴某均系外省市来沪人员,年龄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监控数据显示,两人在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的醉酒状态下,先后实施站立餐桌排泄行为,整个过程持续约4分23秒,期间伴随同行人员哄笑及手机拍摄。涉事门店在当日凌晨3时结束营业后,按常规流程进行餐具清洗,但未启动特殊消毒程序。直至3月5日网络视频曝光,由于“信息真空期”,其间有相当数量顾客使用过涉事餐位,必然有不少直接接触人员。这种处置滞后性导致公共卫生风险呈几何级数放大,形成重大舆情隐患。 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根据中国法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在海底捞火锅店内向火锅内小便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唐某和吴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火锅店向锅底小便的行为给海底捞造成的民事损失等赔付,由其监护人承担。 事件后续 海底捞官方在事件发生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向多地公安报警、要求警方介入调查,并在警方通报后对两名涉事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海底捞对涉事门店进行了全面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并对在此期间消费的顾客给予全额退款和10倍现金补偿的处理办法。 所以,虽然两名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海底捞作为企业,有权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品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