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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和胞姐争夺失智老人监护权 法院这么判

​ 2024年3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案作出裁定,首次将《民法典》人格权保护制度应用于监护权纠纷。法院责令继女赵某立即停止藏匿行为,配合胞姐顾某履行监护职责。这起案件揭示了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实践中的新挑战。 血缘与姻亲的监护权之争 ​ 62岁的顾老伯因器质性精神障碍于2023年11月经司法鉴定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原监护人李阿婆(再婚妻子)于2024年2月去世后,围绕监护权归属的争议迅速升级。 ​ 根据《民法典》第36条,法院首先启动特别程序审理监护权案件。经查明:顾某作为顾老伯同胞姐姐,自幼与其共同生活至成年;而赵某虽与顾老伯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但顾老伯生前从未与其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据此,法院于2024年3月5日判决顾某为合法监护人。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困境 ​ 判决生效后,赵某采取极端手段阻碍监护权履行:将顾老伯转移至外地住所并拒绝透露具体信息,导致顾某近三个月无法接触被监护人。期间顾某多次报警未果,属地派出所、司法所、律所曾组成联合调解组三次介入,但因赵某提出的"经济补偿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未能达成协议。 创新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 ​ 在顾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当日,法院即启动"绿色通道"审理机制。主审法官程一婧指出:"监护权本质上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亲属权,当该权利受到持续性侵害时,应当参照《民法典》第997条关于人格权禁令的规定予以保护。" 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要件: ​ 不法行为的现实性:赵某通过藏匿行为直接导致顾某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 ​侵害的紧迫性:顾老伯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年逾六旬,脱离监护可能面临人身安全风险; ​​ 因果关系的明确性:赵某的侵权行为与顾某监护权受损存在直接对应关系; ​ ​必要性限度:采取禁令措施不会对赵某合法权益造成过度损害。 判决的示范意义 ​ 裁定书明确载明:"被申请人赵某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4小时内将顾老伯送至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配合申请人顾某办理监护交接手续。"目前顾老伯已由上海瑞金医院精神科接收治疗,顾某通过司法所完成了监护权交接。 制度完善的双重启示 ​ 该案暴露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两个痛点:其一,非血缘监护人的权利边界缺乏明晰界定;其二,监护权执行缺乏有效保障机制。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指出:"本案创新性地将人格权禁令制度植入监护权纠纷,为解决类似困境提供了司法样本。" 据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市法院推广。同时,民政部门已着手修订《上海市老年人监护工作指引》,拟建立"监护监督人"制度和"恶意争夺监护权"黑名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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