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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医药销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固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某医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工业大道某号。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某亭,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某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在一审中起诉称: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约定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一定欠款额度,被上诉人需在某日前结清所有货款,否则按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上诉人依约履行,但被上诉人未按时结算货款,上诉人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给付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欠款额度及付款方式,被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给予欠款额度,上诉人交付的货物款项被上诉人均已结清,不欠款。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现有证据,被上诉人欠款余额某元,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欠款及违约金,理由和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给予欠款额度,银行汇票金额系某公司支付,一审法院未依法调取证据、分配举证责任,未追加某公司为第三人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给付货款及违约金,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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