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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顺路接外孙放学遭遇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胡女士是蓟州区某单位的环卫工人,她下班后常驾驶三轮摩托车接外孙放学,某日接上外孙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胡女士负次要责任,其胳膊及胸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胡女士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但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蓟州法院一审认为,胡女士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区人社局将其认定为下班途中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不服判决上诉,天津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胡女士接外孙放学是上下班途中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九条象法律分析 时间合理性:胡女士是下班后去接外孙,属于正常的下班时间范围,符合合理时间的要求。 路线合理性:胡女士按照下班回家的路线,行至村口未进村,而是继续前行接外孙放学,返回途中发生事故,综合考虑其下班路线图,其所走路线并未超出合理路线范畴。 责任认定:经交管部门认定,胡女士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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