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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却被罚10万元?!

案例 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1条羊胴体和6个羊头,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还有3条羊胴体,执法人员随后到其家中扣押。2024年1月18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没收未卖出的羊头和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罚款130180元。2月5日,该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结果显示合格。最终结合检验合格及陈广芳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陈广芳认为行政处罚过重,于5月6日起诉至法院,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9月26日驳回其诉讼请求,陈广芳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违法事实认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农民自行屠宰前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陈广芳售卖未经检疫的羊肉,违反了相关规定。 处罚依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陈广芳案中货值金额9607.2元,故被处10万元罚款。 裁量权争议:《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陈广芳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应减轻处罚,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其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已售出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且无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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