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手机通话是否能作为呈堂证供?
2024-12-28 08: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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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偷录的手机通话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的,以下通过具体案例及相应法律分析来阐述。 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张某与王某产生借贷纠纷,张某拿出与王某的通话录音,录音里王某承认欠张某50万元借款且说明了还款计划,王某也没对录音真实性质疑,法院据此判定借款事实成立,要求王某还款。 合同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原告和被告在公共场所谈话,录音也是在此处录制,当时除原告女儿外无其他人在场。虽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录制,但没侵犯他人权益,被法院采纳来认定案件事实。 借款纠纷案例:蔡某借钱给徐某林后起了纠纷,蔡某提供的录音显示徐某林妻子赵某芳承诺还款,赵某芳称蔡某非法录制,不过福建省高院审查后,因该录音未侵害他人权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无胁迫情形,认可其可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获取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案件事实。所以偷录手机通话作呈堂证供需满足几点条件: 合法性方面:取得录音的方式得合法,像窃听、在他人私人场所装监听设备这类侵犯隐私、违反规定手段获取的录音不行,比如在他人住宅、办公室、车辆内偷放设备录的音,一般就视为非法取得。 真实性方面:录音内容要真实完整,不能有剪接、剪辑、伪造情况,需前后连贯,能如实反映录音对象身份与通话内容,且各方言论得是真实意思表达,未受外界胁迫等干预。 关联性方面:录音内容要和待证事实有关联,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债务纠纷中要涉及借款关键信息等。 九条象提醒:偷录手机通话能否作呈堂证供不能一概而论,需从多方面综合考量,符合条件才能在司法中发挥其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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