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娘出走后男子追讨20万媒人费!
2024-12-31 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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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社会,涉外婚姻现象日益增多,然而,部分通过中介介绍迎娶越南新娘后却遭遇新娘出走的情况,由此引发男子追讨媒人费的诸多纠纷。以下将详细阐述相关典型案例以及背后涉及的法律分析。 案例 泉州倪某案 2024 年 3 月,倪某与泉州某传媒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随后该公司人员王某带领倪某前往越南进行相亲活动。在此过程中,倪某累计支付了服务费与彩礼,总计金额达到 26 万余元。令人遗憾的是,婚后因语言不通等诸多因素影响,越南籍妻子阮某在短短 3 个月后便离家出走。倪某认为传媒公司理应全额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可公司方面却表示,其中 22 万元彩礼已转交给女方,其余款项则用于倪某相亲过程中的各项花销。目前,这一案件仍处于审理阶段。 双牌小周案 时间回溯至 2023 年 4 月,小周通过堂哥与介绍人何某达成约定,确定了 17.3 万元的介绍费。此后,小周先后分 4 次支付了共计 15.3 万元。小周与越南女孩阮某某相亲成功,并在越南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但好景不长,阮某某到家仅 12 天便离家出走。小周遂向法院起诉何某,经法院审理认定,此中介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鉴于双方在这一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且第一次前往越南所产生的开支是从已支付的 15.3 万元当中列支的,综合考量后,法院酌情判定何某返还小周中介费 10 万元。 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问题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鉴于此,在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涉外婚姻介绍合同,通常情况下都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便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等处理。 不当得利问题 倘若中介所收取的费用显著高于合理范畴,并且其促成的婚姻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状态,那么超出合理范围的那部分费用极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按照法律规定,在不当得利情形下,受损一方即男方,依法享有要求得利方也就是中介返还相应款项的权利。这旨在维护公平合理的财产关系,防止一方通过不合理的方式获取利益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失。 欺诈与责任问题 若中介在从事婚姻介绍的过程中,实施了欺诈行为,例如故意隐瞒越南新娘的真实情况,像健康状况、婚姻史、真实意愿等关键信息,进而导致男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那么男方则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欺诈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中介就应当返还男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此来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以及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彩礼问题 对于彩礼部分,如果中介能够充分证明彩礼已由其转交给越南新娘,而且新娘的出走并非中介故意为之的情况,那么男子向中介追讨彩礼往往较难获得法院支持。不过,在此过程中,中介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详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彩礼的具体转交情况。反之,如果中介无法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以及案件实际情况,有可能会酌情判定中介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彩礼的返还责任,以此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因彩礼引发的纠纷。 九条象提醒:在涉及越南新娘出走后男子追讨媒人费这类纠纷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相关中介机构,都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循法律法规,同时法院也会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审慎判定各方责任,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决,维护社会正常的民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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