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初中生被3名同学杀害案一审宣判!
2024-12-31 09: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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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0日下午,13岁的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同学张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马某某家充电,李某骑 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废弃蔬菜大棚 。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 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杀害王某某,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随后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并将尸体掩埋 。之后,三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还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并指使马某某砸毁王某某手机卡,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 法律判决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因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分析 刑事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李某、马某某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其故意杀人行为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张某某、李某应负刑事责任,而马某某虽参与共同犯罪,但未参与预谋及实施加害行为,故不予刑事处罚。 主犯认定及量刑:张某某提议杀人、纠集他人、提前准备并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故被判处无期徒刑。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和杀人行为并平分赃款,亦为主犯,但罪责小于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对其从宽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挽救方针,如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而予以专门矫治教育,以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行为,更好地回归社会。 九条象提醒:这起案件的发生令人痛心疾首,也再次为我们敲响了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强法治教育以及完善校园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警钟,希望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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