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跑路”,房东可以向租客追索租金吗?
2025-01-14 09: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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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房东张某与中介签《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委托出租房屋,租期36个月,月租金1700元按季付,当日交房。后中介与租客李某签《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月房租1000元。李某于2022年10月付1.2万元房租及1000元押金。但2022年12月后,张某未收到中介租金且失联,遂将李某诉至法院索要2023年1月起房租,李某已搬离,双方于2023年10月25日交接房屋。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定相关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因李某租赁期在张某与中介合同租期内,且已付租金,张某要求其付租金于法无据,一审驳回张某诉求,其上诉后二审也维持原判。 九条象法律分析:依《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李某依与中介合同使用房屋且付租金,张某非此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房租。就转租规定而言,转租中次承租人按约履行义务且转租经同意有抗辩权,未经同意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等,但都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本案中中介与李某租赁行为在相应租期内且李某已付租金,所以张某无权向李某追索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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