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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中,继子女该不该赡养继父母?

在现代社会,重组家庭日益普遍,其中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问题,因情况复杂常引发争议,需借助实际案例与 法律规定深入剖析。 典型案例剖析 张某案:王某再婚后与张某共同生活,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孙某策、孙某洞面对张某的赡养诉求给出不同回应。法院经审理,鉴于孙某策在张某与其母结婚时已17岁,且很快取得A2驾驶证,张某无法证明履行过抚养教育责任,判定孙某策无赡养义务。而孙某洞当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户口与张某在一起,认定形成继父子关系,需承担部分赡养责任 。 柳某案:1979年柳某与再婚的延某结婚,婚后和延某的5名子女共同生活。其中,延甲结婚时已满16岁且以务农为生,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与延某共同抚养。2023年延某去世后,柳某与继子女间产生养老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延乙、延丙、延丁、延戊需承担赡养义务,延甲因未与柳某形成抚养关系无需支付赡养费。 何某案:1995年何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母亲组建新家庭,当时二人分别为12岁和9岁。双方因赡养问题起争执,经法官调解,明确何某履行过抚养义务,陈某甲和陈某乙最终同意承担赡养费用 。 法律层面解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清晰表明,当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参照父母子女关系规定。也就是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继子女承担赡养继父母义务的前提。 抚养关系认定:判定抚养关系需多维度考量。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若未成年且有抚养教育需求,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在经济、生活、教育方面给予支持与照料,时间达到一定长度,便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如上述案例中的孙某洞、延乙等、陈某甲和陈某乙,都因满足这些条件,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从而负有赡养义务。 特殊情况:当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子女成年后父母再婚,或虽未成年但未实际接受抚养,在此情形下,继子女对继父母无法律层面的赡养义务。 九条象律师咨询平台(www.9xang.com)提醒:重组家庭中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需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事实来判定,以此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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