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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多笔转账累计金额较大,能视为彩礼吗?

在恋爱关系中,多笔转账累计金额较大时,其性质是否能认定为彩礼,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以下通过具体案例及相应法律分析来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不视为彩礼的案例及法律分析 麦某与黄某案:麦某在恋爱期间多次向黄某转账,累计30余万元,转账附言包括“生活费”“拿去花”“提前发工资了,拿去买”等。法院认为,麦某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双方商议结婚事宜的阶段外,且未有证据证明其转账目的是为了结婚,因此,不能认定为彩礼,驳回了麦某要求黄某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小吴与小陈案:小吴在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分多次转账共计96,584元给小陈,其中包含有520、1314等特殊含义数字以及多笔具体数额不等的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系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婚约财产,应认定为恋爱期间小吴为了向小陈表达感情或增进关系的日常消费性支出,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视为彩礼的案例及法律分析 小赵与小李案:小赵与小李恋爱期间,小赵分多次向小李转账共计30万元,转账时间主要集中在双方家长见面商讨婚事之后,且在聊天记录中,小赵曾提及“这钱就当是我们结婚的心意,希望你家能好好考虑婚礼细节”。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的转账时间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且聊天记录中明确表达了与结婚相关的意图,结合当地有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财物作为彩礼的习俗以及转账金额较大等因素,综合判断小赵的转账应认定为彩礼,判决小李返还小赵30万元转账。 徐大爷与金阿姨案:徐大爷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向金阿姨转账141万余元,其中70万元签订了《赠与协议》,其余用于购买房产和日常消费。法院最终认定徐大爷转账的141万余元属于彩礼而非赠与,主要依据包括:给付目的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财物价值巨大,超出了日常消费性支出的范围;财物使用情况与彩礼的目的相关;双方虽有短暂共同生活,但未构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恋爱中多笔转账累计金额较大是否视为彩礼,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给付目的:若转账时双方有明确的结婚意愿和表示,如在聊天记录中提及结婚相关事宜,或转账附言注明是彩礼、订婚钱等,可认定为彩礼。 给付时间:通常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如双方家长见面商讨婚事之后、确定婚期前后等时间的转账,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彩礼。 当地习俗:若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且转账行为符合该习俗的形式和内容,可作为认定彩礼的参考。 财物价值:转账金额较大,超出普通情侣日常消费水平和一般赠与的范围,更符合彩礼的特征,但并非绝对,还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九条象提醒:恋爱中涉及较大金额转账的性质认定,需严谨依据法律规定及相关事实情况,全面综合地进行考量,以确保司法判定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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