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被撞身亡,意外伤害保险能否拒赔?
现实生活的诸多交通事故案例中,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后被撞身亡的情况屡有发生,而与之相关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赔付问题也备受关注。事实上,在此种情形下,意外伤害保险不一定会拒赔,以下通过具体案例及法律分析来进行深入阐释。 案例呈现 吴某案:某公司出于对员工保障的考量,为吴某等88名员工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然而,不幸的是,吴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出行时,被案外人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刮倒,吴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严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吴某并无事故责任。之后,甲保险公司试图依据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本公司不负交付保险金责任”这一免责条款主张免赔。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认为案涉事故的发生,其根本原因并非吴某的无证驾驶行为所导致,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主张免赔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吴某的近亲属支付意外保险理赔金50万元。 小孙案:孙先生出于对儿子小孙的关爱,为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学生险200元(中小学版)”,这份保险包含了国寿乐学无忧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等重要保障内容。小孙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救治无效不幸死亡。随后,保险公司以小孙属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为由,拒绝进行赔付。但平度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从社会普通大众对机动车的一般认知标准出发,鉴于保险条款中并没有明确提示机动车包含电动车在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社会普通大众的通常理解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也就是保险公司的解释,认定电动二轮车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机动车”范畴,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先生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效力:保险合同在整个保险业务中起着关键的规范作用。倘若保险合同中清晰且明确地约定了,被保险人若存在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这类情况,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并且保险公司针对该免责条款,已经切实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免责条款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一旦出现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被撞身亡的状况,保险公司依据条款可予以拒赔。反之,要是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好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便无法产生相应的效力,保险公司依然需要承担起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应用: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判定中的重要依据。保险人只有在确定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就如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将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无牌行为认定为事故发生的成因,而是明确指出是对方违规驾驶机动车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即便被保险人本身存在无证驾驶无牌这样的违法行为,也不能随意适用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能就此免除其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格式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本质上属于格式条款。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针对合同条款出现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去进行解释。一旦出现对合同条款有两种及以上解释的情况,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比如,按照通常理解,如果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无牌行为和事故发生以及身故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又或者保险条款中对于“机动车”的范围界定不够清晰明确等,诸如此类的情形都极有可能致使保险公司无法依据该免责条款来拒绝赔付。 九条象提醒: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被撞身亡这一情形下,意外伤害保险是否拒赔不能一概而论,需综合考量具体案例中的各项细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保险赔付的公正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