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死亡债务人能否“人死债消”?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死债消”,以下是具体的案例及法律分析: 案例 莒南法院老纪案:2022年,老纪向小张借款20万元,后陆续还款6万元。2023年,老纪因意外死亡,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父亲、母亲、儿子小纪均出具放弃对老纪遗产继承的书面声明。但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老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继承人推选了遗产管理人,以及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老纪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法院认定老纪父亲、母亲及儿子小纪仍系老纪的实际遗产管理人,负有在管理的老纪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的义务。 开化法院吴啸晖案:吴啸晖向李善富借款10万元后去世,其妻子陈晓菊、儿子吴浩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吴啸晖遗产。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晓菊、吴浩对被继承人吴啸晖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二被告作为实际财产使用人,且经其本人认可,仍需对原告债权的实现履行保管遗产和积极配合辅助遗产变现的责任,最终判决二被告在被继承人吴啸晖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邵阳市洞口县法院肖某案:肖某向向某借款15万元后意外离世,其妻子、父母、儿子均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放弃继承的申明。但肖某未立遗嘱,四被告也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举证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相应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法院判决四被告在肖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案涉借款的义务。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在继承人放弃继承但未妥善移交遗产管理权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定继承人仍系实际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职责,负有在管理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的义务。 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仍可向其配偶主张债权。如果债务有担保人,遗产不足以清偿部分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 九条象提醒:虽然继承人放弃继承可在一定程度上免除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但在诸多复杂的现实情形以及法律规定框架下,“人死债消”并不能简单成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然会在合法合规的途径下得到相应的保障。